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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汕头实践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24-1-29 点击:242
 


本报讯  近年来,汕头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汕头实践,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指引(试行)》《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制度》等系列配套文件,并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流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系列文书范本、探索案件办结方式以及用“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许多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法院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充分衔接损害赔偿,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监督相关执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将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部署,印发实施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畅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流程途径……

  制度指引加上实践探索,汕头市各级各部门不断完善部门内部工作机制,规范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措施。

全面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动协作工作机制

  汕头澄海的曾某武,是当地广益街道一家五金厂的经营者,此前,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他与雇佣的工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没有偿还能力,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曾某武最终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这起替代性生态修复案,在粤东尚属首例,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提供有益探索。

  承办该案法官表示,“这是一起以案促治典型案例,实现了惩罚环境违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通过出台《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制度》,汕头有效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移送、现场调查取证、法律咨询、案件磋商、案件诉讼、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修复、宣传联动等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生态治理法治合力。

  目前,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形成良好协作机制。汕头市检察机关在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全力支持配合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开展磋商以及起诉等环节,积极主动为相关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市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水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重拳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为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市司法局依法严格开展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审查,对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合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汕头还建立了“林长+森林法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审判、检察机关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全链条无缝对接的新工作格局。      

多管齐下提升线索筛查办案质量

  2020年,汕头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中,发现一玩具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污染环境案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随后按程序开展调查和相关索赔工作。该案是汕头市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首宗办结案件,是首例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汕头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将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内容中,同步开展筛查、同步收集证据材料。2022年以来,汕头自主开展案件线索筛查700余宗,切实推动以案例实践为重要抓手,深挖赔偿案源,且已形成常态化的线索筛查机制。

  作为主要职能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调查和证据采集,进一步建立健全系统生态环境执法案件“一案双查”调查机制,通过规范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流程,力争尽快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三个责任”同步启动追究。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j.gz.gov.cn/hbyd/zjhjb/content/post_945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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