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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整治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23-12-27 点击:313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的3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有18家(6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2家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占比达到60%;1家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其他11家机构均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

这样的检查结果,实在令人大失所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是评估环境污染程度和质量状况的专业报告,是企业了解自身排污情况、监管机构了解企业污染治理情况以及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污染物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报告的真实、全面、准确、客观尤为重要。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问题。不久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当地某检测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具的447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的公信力。以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时取得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为例,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然而笔者在处理多起噪声、异味扰民信访案件时发现,虽然企业拿出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但公众却并不认可,多名投诉人直言不讳地说,这些报告都是企业花钱做的,不可能不合格。他们并不相信这些检验检测报告,希望由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当着他们的面再次进行检测。当报告得不到公众信任时,企业、监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都应深入反思,寻找问题的根源并予以解决。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排污企业。笔者在多家企业走访时发现,作为委托方,企业大多有着“谁出钱谁就是上帝”的错误想法。不少企业通过暗示或是主动配合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得合格的报告,甚至有部分企业在检测不合格后,不是想着尽快整改,而是以不付钱或是更换监测机构等理由逼迫更改检测结果。长此以往,“包合格”在一些地方成为检验检测行业的潜规则。这种做法不仅会使企业无法掌握自身真实的排污情况,还易造成企业实际排放超标。而企业配合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以及超标排放行为一旦被查实,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久前,笔者在某金属制品加工企业检查时发现,多份生产废水自行监测报告中的各项污染因子浓度数据均明显偏低。执法人员调阅自行监测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后发现,监测机构并未实际上门采样。经调查,企业为确保自行监测合格,要求监测机构不得上门取样,而是由企业自行取样送样,样品为纯净水或是配置好的低浓度标液。监测机构明知企业送的水样有问题,依旧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最终,企业及监测机构的相关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为打击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还要明确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主体责任。笔者整理了近期海南、上海、安徽、山东、河北等省(直辖市)多起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例,发现受到处罚的大多是监测机构。因此,部分企业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会由监测机构承担责任。鉴于此,建议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明确企业不得以暗示或是主动配合弄虚作假的方式干扰监测机构。一旦核实企业存在类似行为,企业也需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如企业明确要求监测机构减少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以及降低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的,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追究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责任;企业与监测机构联手对数据造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追究共同责任。

除了加大监管力度外,还应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笔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并没有能力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大多是将方案的制作与自行监测一并委托给监测机构。当监测机构单方面弄虚作假时,企业往往并不知情,由此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后果却是由企业来承担。因此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企业了解本行业的各项检测标准,使企业具备初步的“打假”能力。同时指导企业在与监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时,一方面,遵循市场规则,选择价格合适的监测机构,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慎重选择;另一方面,在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因检测造假导致企业超标排放被处罚款或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企业可要求监测机构赔偿,避免监测机构“一锤子买卖”的侥幸心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 https://www.cenews.com.cn/news.html?aid=110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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