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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我们在行动!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23-8-14 点击:375
 



“你好,请现场展示你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


“请提供你单位在近一年内开展自行监测的报告及对应原始监测记录。”


“请现场登录你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系统’的填报账号。”



近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我市多家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技术评估。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在7月初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计划年内对我市不少于5%的排污企业实施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其中“自行监测技术评估”是重要内容之一。


本着帮扶企业规范监测、指导提升数据质量的原则,专项检查从自行监测基本要求,延伸到排污许可清单式管理等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内容。今年以来,全市已实施自行监测检查131家次,累计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抽测73家次,评估企业自行监测方案130份,重点核查自行监测报告240余份,核实自行监测联网数据记录1400余条。


现场发现并开具不规范项累计287条项,主要问题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不完整,如缺漏雨水排放口或厂界噪声;监测频次不足,未按时完成补测或发布不监测情况说明;企业现场仅留存自行监测报告,无法提供监测原始记录、无法提供对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能力确认材料;监测结果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联网。


据此,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不规范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17家次,对涉嫌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的企业移交执法5家次。



接下来,我市将继续对“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执行不规范”等不良现象狠抓严管,同时持续指导企业规范整改,对企业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解困疏导,切实提高我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及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全方位推动持证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来源:中国环境 https://www.cenews.com.cn/media-article.html?aid=18243&mediaID=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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