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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23-5-26 点击:728
 


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中介服务行业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南海区环境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服务机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壮大发展环保产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6月2日,原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11〕637号),同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并要求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切实搞好建设试点工作。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众多环境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环境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环境服务市场秩序,对我区环保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022年8月,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介服务行业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业治理的要求。目前,原《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管,延续和促进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环境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和南海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情况

  《办法》一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信息登记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奖罚则、附则六章,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重新明晰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只要在南海区范围内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及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完善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机构状态”“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针对解决当前存在的资质挂靠、宣传失实信息等问题,对前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形作出调整。

  (三)与南海智慧环保平台充分结合,环境服务机构的信息登记内容与平台内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相对应,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便于整理、统计、跟踪和管理。

  三、总则(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第三条 在南海区范围内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在南海区范围内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包括:

  (一)注册地或登记地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二)虽然注册地或登记地不在佛山市南海区,但是在佛山市南海区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解读: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我区的企业,还包括在我区开展业务的外地企业。

  《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环境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组织,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技术与产品开发、环境监测与分析、污染治理设施维护与运营、清洁生产、环境监理、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环保咨询、场地环境调查、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维护和运营、环境信息和数据服务等专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解读:

  对环境服务机构的定义进行完善,新增了场地环境调查等业务范围。

  四、信息登记管理

  《办法》第八条 鼓励环境服务机构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信息(如果是无需经工商登记的机构,则为经其它登记或备案机关登记或备案的资料);

  (三)主营产品、服务及其相关技术;

  (四)相关资质(资格)证明、资质人员配备情况;

  (五)项目开展情况以及案例记录;

  (六)自律和接受管理的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服务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并更新信息。

  环境服务机构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解读:

  1、目前,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分析等环境服务机构无准入门槛,不能强制性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和签订行业自律协议,因此本《办法》通过做好服务为抓手,鼓励环境服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便于更好管理。

  2、信息登记内容相较旧办法新增了第三点主营产品、服务及相关技术,主要作用为收集、梳理环境服务机构可供求产品、技术和服务,为日后供需对接提供信息。

  3、信息发生变更后,环境服务机构可通过致电等途径告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联系电话: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林先生:0757-86338750,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谭小姐:0757-81631241),同时在信息登记的管理系统主动更新信息。

  五、信用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 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本办法第八条信息登记内容;实际开展业务与资质(资格)规定、服务承诺等不符;

  (二)转让、涂改、出租、出借、挂靠环境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认定证书、标志的;

  (三)篡改、伪造、隐瞒或者指使篡改、伪造、隐瞒监测数据、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失实;

  (四)对外宣传失实信息,包括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符、与自身资质(资格)服务范围和能力不符等;

  (五)未能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或不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出现违规排放污染物的;

  (六)拒绝、阻碍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查询、调查、检查等职责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或年度核查时结果被评为不合格;

  (八)在南海区从事环境服务期间受到南海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约谈,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等行政命令的;

  (九)自然年度内三次及以上缺席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参加的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现场会议的;

  (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它情形。

  解读:

  1、建立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录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系统。

  2、不良行为记录具体情形是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制定目的如下:第一条是确保信息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二条是针对解决当前出现的挂靠等问题;第三条是参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将弄虚作假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第四条是针对解决当前出现的夸大宣传、恶意作假等问题;第五条是针对解决当前出现的乱安装、乱设计的环保工程问题;第六条是确保相关机构及人员配合检查;第七条是加强了我局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发现的不合格问题的管理;第八条是加强区内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命令的约束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如环评机构编写报告漏洞多,审核不认真等导致退件率较高问题;第九条是确保相关机构及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参加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现场会议;第十条是兜底条款。

  《办法》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档案及实际情况,对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机构状态”“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一)机构状态。被记入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且未完成整改的环境服务机构,将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机构状态”一栏显示为“异常”。未发现有任何不良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但均已完成整改的,“机构状态”一栏显示为“正常”。“机构状态”可在该系统公开查询。

  (二)正面清单。环境服务机构每年度按照信息登记的内容在南海区开展业务,未发现有任何不良行为的,将纳入“正面清单”。

  (三)负面清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每年度被记入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且均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或者被记入一次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将纳入“负面清单”。

  解读:

  1、“机构状态”“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均与不良行为记录及失信行为记录有关。“机构状态”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显示,分为“正常”与“异常”两种状态,不涉及其它信息。公众可通过系统输入统一机构代码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状态信息,供业务对接参考。

  2、“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在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主页公布。

  3、每年1月公布上年度“正面清单”,公示至当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正面清单”的机构出现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则退出“正面清单”。

  4、“负面清单”实行即时披露和曝光,从公布之日起公示一年。公示期间,“负面清单”的机构已完成整改的,可补充备注公示内容,但不退出“负面清单”;公示期满后,已完成整改的将退出“负面清单”,未完成整改的将继续进行公示,直至全部完成。

  《办法》第十七条 记入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后已完成整改的主体,可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书面申请“机构状态”修复。经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修复,在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机构状态”一栏修复为“正常”,但该记录仍作为评价“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依据。

  解读:

  1、“机构状态”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进行修复。

  2、“机构状态”一栏修复为“正常”的主体,其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仍作为评价“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依据,当年度有效。

  3、记入失信行为记录的机构,可自行在信用中国或南海信用网站申请修复,按网站申请指南和要求提供整改材料。

  六、监督管理

  《办法》 第十九条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及各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是本办法的主要实施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受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其它组织是本办法的协助实施单位。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服务机构管理,除区、镇(街道)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协助实施单位,负责配合主要实施单位向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查询相关情况,以确保实际情况与信息登记情况相符。

  《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从业的,可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佛山市政府热线),0757-86393637(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解读:

  投诉举报方式多渠道,便于公众实名或匿名举报,提高积极性。

  七、奖、罚则

  《办法》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进行信息登记的环境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可享受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相应的环境资讯服务。

  解读:

  已进行信息登记的机构和人员,可加入南海区环境服务机构交流群(非官方),现由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华南集聚区平台运营商共同运营,日常不定期在群内分享政策要求、奖励扶持、典型案例、供需对接等资讯。

  八、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南海区人民政府 科技产业股  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scgldw/ssthjjnhfj/xxgkml/bmwj/qtwj/content/post_5609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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